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30日,保监会公布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惩其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对永安财险累计罚款54万元,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时任总经理蒋明罚款1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上述罚单系永安财险今年以来收到的行政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单,但并非该公司今年收到的首张罚单。
除上述罚单外,永安财险今年还收到青岛保监局、河北保监局、甘肃保监局等各地区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8张,涉及多项违法经营行为,包括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多项违法行为。
据统计,今年以来,各地区保监局对永安财险相关分支机构的罚款累计已达125万元,加之保监会节前下发的行政处罚,2017年1-9月,永安财险累计被罚179万元,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人累计被罚73万元。
3月27日青岛保监局:违法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根据青岛保监局3月2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保监罚〔2017〕1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与青岛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协商达成车辆续保协议,以“包干价”投保,超出部分通过给予保费回扣的方式予以垫付。经测算,承诺给予垫付保费约20万。上述业务在青岛保监局向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后仍然通过分公司核保。
时任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国平、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经理韩大卫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青岛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张国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韩大卫警告并罚款1万元。
4月1日河北保监局:违法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
河北保监局4月1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监罚〔2017〕5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含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陈晓冉时任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2016年1月至6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河北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责令停止接受石家庄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晓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5月17日甘肃保监局:违法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甘肃保监局5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7〕1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酒泉中支)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间,永安财险酒泉中支虚列合同制保险销售人员业务提奖,支付给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没有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
时任永安财险酒泉中支总经理康文磊、继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宗锋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甘肃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酒泉中支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甘肃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酒泉中支给予罚款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文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张宗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6月9日山西保监局:违法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
山西保监局6月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17〕9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临汾中支)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经营期间存在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的行为。时任永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毕志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山西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临汾中支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处三十六万元的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对毕志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6月14日江苏保监局:违法虚列费用处罚机构
江苏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显示,2016年1-8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业务人员鲁某等6名公司业务人员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保洁费等发票记载事项实际并未发生的费用,套取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拓展,涉及费用合计28.15万元。
江苏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盐城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对其作出罚款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14日江苏保监局:违法虚列费用处罚业务人员
江苏保监局6月1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3号显示,2016年1-8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业务人员鲁某等6名公司业务人员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保洁费等发票记载事项实际并未发生的费用,套取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拓展,涉及费用合计28.15万元。闫少波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
江苏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盐城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闫少波作出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7日甘肃保监局:违法私设分支机构
甘肃保监局7月17日公布的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7〕5号)显示,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处罚决定书,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未经甘肃保监局批准,批复同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庆阳中支)于2017年2月上旬至5月上旬,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化二区2幢1单元12号设立下级营业机构开办车险业务,该营业机构外部门头标识为“永安保险”,机构内部配备有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设备,有相应的公司业务人员。
时任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总经理王晓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甘肃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甘肃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7月25日河南保监局:违法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河南保监局7月2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7〕16号)显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郑州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艾军卫、程杨在其任职期间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河南保监局表示,永安财险郑州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河南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郑州中支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河南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郑州中支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艾军卫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对永安财险郑州中支现任总经理程杨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9月30日保监会:违法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根据保监会9月30日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27号),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等两项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险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营业部。该营业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出单设备,刻制公章,对外开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从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累计实现保费2962.02万元。时任总经理蒋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2015年至2016年7月,永安财险新渠道业务部虚假列支车船使用费和公杂费,合计86.84万元,用于向2494名续保客户发放加油卡、电话卡、车载应急物品等礼品。时任总经理蒋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表示,永安财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监会对永安财险罚款21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永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会对永安财险罚款3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