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2日举行的我省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我省将实行减轻贫困人口缴费负担、从宽掌握贫困人口界定范围、完善待遇调整机制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四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李银华介绍,在减轻贫困人口缴费负担方面,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如遇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贫困人口仍保留100元档次缴费。对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申请,当地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以上优惠政策到2020年前有效。
在界定贫困人口范围方面,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口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在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制定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增加投资回报率,提高基金收益。
在政策衔接方面,意见规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记者 邢杰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