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要求回访等违法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总经理冯浩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收展部临时负责人王天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培训部主管训练室主任兼黑龙江本部临时负责人高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董海波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保监罚字〔2018〕7号显示,经查,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7年,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时任总经理冯浩、时任收展部临时负责人王天虹、时任培训部主管训练室主任兼黑龙江本部临时负责人高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按要求回访
2016年,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未按要求回访。时任总经理冯浩、时任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董海波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回访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时任总经理冯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收展部临时负责人王天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培训部主管训练室主任兼黑龙江本部临时负责人高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时任总经理冯浩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董海波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总经理冯浩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收展部临时负责人王天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培训部主管训练室主任兼黑龙江本部临时负责人高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运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董海波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