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重庆保监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重庆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42万元。
根据决定书,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行为
2017年3月1日起,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开展车险营销活动,对2017年3月1日至6月15日签单的商业车险客户,赠送国通石油充值卡,涉及车险业务共5727笔,合计赠送石油充值卡金额4716083.15元。
时任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罗志军对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的行为
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在部分商业车险保险合同中作出如下特别约定:“牵引车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上述特别约定内容变更了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涉及保单5笔,保费89513.85元。
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在部分商业车险保险合同中作出如下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的挂车为车架号***车辆的无动力挂车,如附挂在之外的其他车辆上使用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本保单承保的车(车架号***)为无动力挂车(车架号***)的主车,如附挂车(车架号***)之外的其他无动力挂车使用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特别约定内容变更了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涉及保单21笔,保费128401.47元。
时任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车险运营部经理徐综贵对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罗志军警告并罚款8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徐综贵警告并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