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8日讯 2月8日,四川保监局发布川保监罚〔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经查,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行为。一是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设计制作的宣传资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二是幸福人寿在乐山银保产说会使用的课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总经理李同辉、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资深专员孙晶明,对上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设计制作虚假宣传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兼银保本部经理黄英,对上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产说会课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四川保监局指出,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罚款19万元,对李同辉、孙晶明、黄英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