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四川保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和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乐山中支”) 的行政处罚决定。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欺骗投保人;幸福人寿乐山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罚款19万元,对幸福人寿乐山中支罚款19万元。
根据决定书,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幸福人寿乐山中支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欺骗投保人。一是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设计制作的宣传资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二是幸福人寿在乐山银保产说会使用的课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总经理李同辉、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资深专员孙晶明,对上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个险营销部设计制作虚假宣传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兼银保本部经理黄英,对上述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产说会课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四川分公司罚款拾玖万元(?190,000.00),对李同辉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对孙晶明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对黄英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幸福人寿乐山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时任幸福人寿乐山中支总经理肖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乐山中支罚款拾玖万元(?190,000.00),对肖军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