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两项违法行为,五名管理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保监会核查,人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11月-2017年6月,人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人保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量的集分宝发放至人保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人保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商业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一部分保费。人保财险通过该种模式实现商业车险保费收入22,824,696.20元,其中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5,466,817.38元。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副总经理原宇玲、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蒋新伟、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2017年6月13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分公司)应人保财险精算部要求回复邮件,提出要在6月使车险相关指标满足要求存在困难。6月27日,人保财险精算部提交签报表示:“四川公司:本月未决调增35000万,预计影响赔付率5.7个点,同时其申请在省本级手工做账,综合考虑四川公司情况,本月建议同意”。7月3日,四川省分公司向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张琅发送邮件称:“应新监管阀值的要求,在满足3率要求的前提下,并考虑明年监管阀值压力。接总经理室最新指(示)以综合费用率满足监管阈值,综合平衡综合成本率和准备金提取率。因此,将准备金增提金额与费用调减金额调整为一致,即265,111,384.52元。调整后综合费用率为33.9%,综合成本率为92.8%,准备金提取率9.3%”。张琅于7月4日回复邮件表示全力支持。7月6日,四川省分公司向人保财险报告通过手工做账调增当月准备金265,111,384.52元有关事项。通过上述处理,在人保财险向保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上升4.3个百分点。时任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张琅、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冯贤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明细、财务凭证、业务往来文件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新伟、原宇玲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提出:一是人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相关营销活动没有违反《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所涉主体不属于《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调整范围,抵扣保费不属于回扣或其他利益,未损害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投保过程中形成页面记载的内容等都属于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二是两人不应对营销活动负直接责任。三是车险执法检查违反“信赖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属于选择性执法。
张琅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就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请求依法认定其不构成违法行为,提出:一是四川省分公司准备金增提是基于四川车险赔付成本实际变化,客观上有依据,结果上符合精算准备金计提原则、制度上符合阈值监管要求,准备金应当且必须增提,报表准备金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情形。二是关于准备金增提方案的签报是例行工作,与准备金调整没有任何关联,邮件往来不影响报表准备金真实性,其本人没有费用审批职责,本人负有费用调整审批责任与事实不符。
针对蒋新伟、原宇玲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人保财险涉案保单所载保费是营销活动抵扣前的全额保费且以全额保费入账,该行为明确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该行为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根据该公司说明、费用签报、任职分工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能证明蒋新伟、原宇玲对相关行为负责、知情并审核通过了相关签报,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三是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法律施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涉及“信赖保护”及“法不溯及既往”问题。此次查处主要根据非现场分析等结果确定检查对象,根据违法事实确认当事人责任,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因此,保监会对蒋新伟、原宇玲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张琅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增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是规避监管,相关数据均是根据规避监管需要倒算得出,并非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2017年6月,在前几个月车险赔付情况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大幅调增未决赔款准备金2.6亿,使车险综合赔付率环比上升近5个百分点,增幅巨大明显不合理。二是根据人保财险准备金管理、任职分工、往来邮件、内部签报等证据,人保财险精算部负责各省公司准备金评估和入账管理审批,张琅对四川省分公司相关邮件回复支持,对相关报告审批通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保监会并未认定张琅对费用调整事项负责。因此,保监会对张琅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保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人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蒋新伟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原宇玲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冯贤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琅警告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