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浙保监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湖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5月,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新市营销团队的二组组长屠某某向新市电信支局租赁了电信大楼的4楼办公场所。2017年6月至8月2日,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新市营销团队的六个小组在上述场所开展早会、考勤、业务培训和展业经验交流等。场所的租赁费由屠某某支付,其他组长分摊。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派内勤员工曹某负责管理新市营销团队的考勤和培训。2017年7月,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朱敏向新华人寿湖州中支汇报了上述情况。
刘长顺,时任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管营销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敏,时任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德清营销服务部经理,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七十四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州中支罚款人民币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长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朱敏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