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27日讯 宁夏保监局于26日作出〔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安汇保险销售)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未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也未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宁夏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二条,宁夏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时任宁夏安汇保险销售总经理靳新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宁夏保监局决定对靳新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