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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持续加码另类投资 穿透式监管严控风险

2018-03-01 15:14:26 中国证券报

险资持续加码另类投资 穿透式监管严控风险

□本报记者 程竹

近期保监会多次发文,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务。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险资另类投资愈发受到青睐,地方投融资平台是其重要融资主体。监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另类投资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隐患,总体看险资另类投资风险可控。预计随着低利率的影响持续,“资产荒”问题继续凸显,今年保险业另类投资占比或达到40%。

另类投资占比持续提升

数据显示,目前,保险行业另类投资占比持续提升,截至目前占比达到34%。其中,占比最大的是债权计划与股权计划,尤其债权计划是目前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方式。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12月,2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216项,合计注册规模5075.47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81项,注册规模2466.45亿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123项,注册规模2113.52亿元;股权投资计划12项,注册规模495.50亿元。

“当前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说,资金运用中,传统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四大类资产占比已由2012年的90.5%下降至62%,基础设施、信托等金融产品、长期股权投资等领域投资增长加快。

不过,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在去年发布的研报认为,当前险企高风险资产增长加快造成隐忧,此类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另类投资。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保险资金另类投资风险总体可控。监管部门也在密切关注另类投资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隐患。

规范险资投资地方债务

近期保监会多次发文,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务。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保险资金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室副主任朱俊生指出,险资另类投资的重要融资主体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各级地方政府。其中一些险资的另类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因此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要予以规范。另外,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上升,险资的另类投资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用风险。过去在信用扩张期,出现集中违约的可能性较低,未来信用扩张速度减慢后,由于另类投资流动性较弱,需要警惕集中违约的风险。从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角度,也有必要予以规范。

任春生指出,未来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疏通渠道。一是支持新产品,拓展新业务。二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适合做长期资本的优势。三是推进穿透基础资产方式优化比例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四是研究推进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服务国家战略专项基金,建立高效的基金决策机制,整合行业资源,直接对接国家战略。

朱俊生预计,未来另类投资还将是保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一是保险负债成本仍然相对较高,需要相当可观的投资收益与之匹配,另类投资的整体投资收益率更高一些。二是寿险资金负债期限正在变长,比较匹配另类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可以更好实现期限匹配。

业内人士指出,预计今年险资对另类投资的青睐将一直持续,投资收益率预计保持平稳或改善。随着低利率影响持续,“资产荒”问题继续凸显,今年保险业另类投资占比或达到40%。在当前的环境下,非标资产等另类投资继续加大比重,基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能够对冲经济下滑的特殊作用,预计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增长趋势将最为明显。

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任春生透露,保监会将继续努力推进内外结合,多层次立体化的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下一步,有三方面重点工作。第一,更好地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在服务实体经济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保险资金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区域发展战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先进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战略机遇。一直以来,对于保险资金的投向和决策,始终坚持采用法制化和市场化的方式来实现,同样对于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并不是简单的为了服务而服务,而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积极引导。

第二,进一步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弥补制度短板和缺陷。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抓紧研究起草有关政策制度,拟于2018年开始试点实施。推进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穿透监管,特别是对于另类投资,必须穿透到基础、底层资产。同时,发挥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另类投资、信托和私募基金等投资的监管力度,加强股权投资监管,规范境外投资。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细化政策,严格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务,坚决制止“名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按照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资管业务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修订完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制度。

第三,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一是发挥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资能力、长久期资产管理能力和全面审慎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好保险主业发展,比如支持商业保险养老产品、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二是进一步丰富风险管理的工具箱,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更多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和管理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周期波动、利率波动以及相关市场波动风险。三是研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参与大宗商品以及长租公寓等领域,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配置。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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