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浙保监罚〔2018〕8号、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保险”)、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分别存在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虚开劳务费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华凯保险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个人代理人的名义加入华凯保险河北分公司和华凯保险陕西分公司。华凯保险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佣金893460.17元存入员工方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转账支付给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未在华凯保险办理执业登记)个人银行账户。
梁松,华凯保险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华凯保险罚款人民币1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梁松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经查,2016年7月-2017年6月,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为向部分车商和担保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通过杭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诸暨市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共计3056458元。上述劳务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支付给了相关车商和担保公司。
方军,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任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方军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576160元。
高林江,自2017年1月17日至检查结束日任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高林江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480298元。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6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方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高林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