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3月30日讯 3月30日,平安财险郴州中支因违规被罚29.5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郴州中支)承保8台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共计14笔保单,存在未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未按核定载人数承保等问题。 湖南保监局认为,平安财险郴州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郴州中支处以罚款16万元。
另外,平安财险郴州中支5笔“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共计104140元,实际并未用于宣传,而是用于车险业务的发展支出。
这5笔费用分别为:2017年2月B0015019606614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8540元;2017年5月B0015020712642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0000元;2017年5月B0015020791961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6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52165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40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79980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40000元。
湖南保监局认为,平安财险郴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郴州中支处以罚款13.5万元。
雷嫘作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雷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杨云峰作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时任直通业务部负责人,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湖南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杨云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