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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潍坊中支存编制虚假资料等三项违规被罚31万元

2018-04-04 13:17:34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4月4日讯 近日,山东保监局发布鲁保监罚〔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潍坊中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华夏人寿潍坊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2月至3月,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部在财务报销时通过编制虚假的购买办公用品等事项的方式,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以“公杂费”等名义列支费用。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渠道负责人马丽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件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罚款30万元,对马丽警告并罚款6万元。

另外,华夏人寿潍坊中支还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2017年8月,该公司针对某银行理财经理培训使用的培训课件中,对华夏富贵竹年金保险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仅使用4%的结算利率进行演示,并进行不规范表述。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行保险部经理朱元帅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朱元帅警告并罚款1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2016年,华夏人寿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在销售保单时,分别在2份保单的客户联上手写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的内容。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是上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孙晓燕、李金龙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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