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江苏保监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简称“紫金财险盐城”)的行政处罚决定。紫金财险盐城存在部分理赔档案中无原始查勘资料、会议纪要、签报以及与农户的谈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赔款金额14万余元。江苏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3号
苏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1102-1146号
主要负责人:马吉良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部分理赔档案中无原始查勘资料、会议纪要、签报以及与农户的谈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赔款金额14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承保理赔档案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