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浙江保监局对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长兴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被浙江保监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在办理入司手续时,个人代理人张某某、周某某等15人提交了虚假的高中学历证明。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未核实上述人员学历证明原件,即与其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并将其以高中学历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述15人共代理中韩人寿保险业务72单,保费合计34.65万元。
浙江保监局表示,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同)第二十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该局决定对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