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浙江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4号)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3月17日,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承保了以陈某树为投保人、保单号为00340826000001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费1000元。在办理上述保险的过程中,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文件要求,未按照规定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也未向浙江保监局报告,擅自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突破有关保险条款,存在投保人不符合条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承保、对被保险人年龄进行特别约定等情形。具体如下:
(一)投保人不符合条款规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约定“……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而陈某树作为自然人进行了投保。
(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承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约定“……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而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同意投保的书面证明,并在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保。
(三)对被保险人年龄进行特别约定。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与投保人陈某树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超过16至65周岁范围的,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未就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约定。
夏建瓯时任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团险保险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报告、公司培训课件、承保手册、涉案保险条款及备案材料、投保单、保险合同、夏建瓯、程某贞等人员调查笔录、《关于陈某树农建险相关承保事项报备问题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保监局表示,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夏建瓯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