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14日讯近日,浙江保监局发布“浙保监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因存在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问题,被罚款人民币4万元。时任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张致栋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7年4月至6月底,在未经浙江保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兰亭路289号华都首府公寓香滨园沿街商铺111-4室和111-5室,并安排工作人员在该场所内办公。截止2017年6月底,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共在该场所录入保单20单,累计保费73043.9元。
张致栋,时任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临时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职场变更情况的补充说明》(2018年1月5日)、公司内部变更营业场所相关请示、张致栋等人调查笔录、《龙游新职场录单明细》及相关承保资料、新旧职场租赁合同、现场照片、中国电信衢州分公司衢州政企部出具的《关于永安保险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营销服务部网络开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罚款人民币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张致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