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14日讯近日,浙江保监局发布“浙保监罚〔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夏建瓯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查,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及夏建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7年3月17日,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承保了以陈某树为投保人、保单号为00340826000001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费1000元。在办理上述保险的过程中,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文件要求,未按照规定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也未向我局报告,擅自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突破有关保险条款,存在投保人不符合条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承保、对被保险人年龄进行特别约定等情形。具体如下:
(一)投保人不符合条款规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约定“……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而陈某树作为自然人进行了投保。
(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承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约定“……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而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同意投保的书面证明,并在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保。
(三)对被保险人年龄进行特别约定。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与投保人陈某树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超过16至65周岁范围的,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中,未就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约定。
夏建瓯,时任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团险保险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夏建瓯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