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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贵阳违法虚假列支佣金 隐瞒合同有关重要情况

2018-06-15 23:05:2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贵州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列支佣金,二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经贵州保监局核查,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存在以下三项违法经营行为。

一是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总经理李玲萍,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刘蓓,同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李玲萍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刘蓓、刘建军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是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徐琳爱,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分管该公司业管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徐琳爱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是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海兵,审核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王海兵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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