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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违规委托投资保险资金 “吃”银保监会监管函

2018-06-29 20:14:2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银保监会昨日下发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61号),据了解,2017年10月至11月,银保监会派出检查组对安诚财险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委托投资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和内部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时,银保监会要求安诚财险应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上报。根据监管函,安诚财险主要存在三项主要问题。

一是委托投资不规范。安诚财险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对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下达投资指令,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规模、开展实质性风险评估,并与受托方签署投资风险提示函和承诺函,声明承担委托投资项目的风险,形成事实上的“假委托”投资业务。这项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2015年安诚财险未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2016年、2017年开展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后,未向原中国保监会报告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报告;2016年安诚财险原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离任未进行离任审计。这项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三是内部管理工作不规范。安诚财险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未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长期低于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未针对银行存款投资建立日常询价制度和询价记录,未制定交易对手管理和存款产品选择的制度以及交易对手备选库;资产配置政策不完善,未设置资产配置管理专职岗位;未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等。这项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监发〔2015〕114号)第十条、《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第六条和第十条等规定。

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现对安诚财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责令安诚财险对委托投资业务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委托投资业务。

二是责令安诚财险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是安诚财险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业务决策运作机制,加强投资执行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意识,确保风险管控机制有效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将视安诚财险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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