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银保监会昨日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64号)显示,2017年10月至11月,银保监会派出检查组对幸福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投资团队人员不足、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等问题。银保监会要求幸福人寿应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上报。
银保监会表示,检查组发现幸福人寿存在四项主要问题。
一是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幸福人寿未制定关于控制各类保险资产投资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统的或者专门的管理制度。这一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3号)第三十五条关于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的规定。
二是投资团队人员不足。幸福人寿股票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足12人,股权投资团队不足5人。这一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第三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关于资产管理能力团队人数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幸福人寿未按监管规定强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档案仅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报、年报形成的制式报告,内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这一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二十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五条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后续管理的规定。
四是其他违规问题。幸福人寿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在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未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等情况。这一事实违反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一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九条关于偿付能力要求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七条关于向监管报送报告的规定。
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现对幸福人寿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责令幸福人寿制定详细方案,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股权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
二是幸福人寿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补充投资团队,持续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强化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管控为主导的全流程投资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强化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关联交易识别及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报告和披露有关投资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将视幸福人寿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