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11日讯 近日,山西保监局发布“晋保监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山西保监局提交了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报告。经审核,该公司3家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于2017年9月28日、10月9日和11月15日,未在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志贞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给予李志贞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