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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十大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2018-07-16 10:19:17 证券日报

保险代理十大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规定意义重大

■本报记者 苏向杲

7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向行业征求意见。

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人)超过800万人,《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受到保险公司及保险营销员的普遍关注。从此次征求意见稿来看,营销员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此外,就市场普遍关注的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独立代理人”等问题,监管也给出明确态度。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个险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2013年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细化了不少管理办法,但总体来看变化并不大,因此对保险公司整体影响不会很大。

多位保险营销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代理人“负面清单”涉及对返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销售误导等的监管措施很及时。也有营销员呼吁,从监管层面给予营销员社保等更多保障。

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

从代理人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十大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是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多位保险营销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欺骗投保人、返佣等均为业界普遍违规行为,尤其是车险返佣近年来愈演愈烈,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严禁返佣很及时。

除十大“负面清单”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近年来不少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诋毁同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历年“开门红”期间不少险企也因同业诋毁发布声明,而《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进行了禁止: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除十大“负面清单”之外,《征求意见稿》还从从业资质,保险公司管理等多维度对营销员提出要求,还明确保险四类人也被禁入保险业。

从对个人代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虽然银保监会此前就已经规定,营销员不需要“考试上岗”。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引人注意的是,“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这条规定意义重大。由于目前不少互联网保险平台通过各类APP绕开了一家险企的营销员只能销售自家产品的限制。因此,该条新规若未来落地,无疑会使得不少互联网保险平台面临违规的风险。

除上述几点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是,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是,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情况来看,多位营销员也呼吁从监管层面调高代理人手续费所得税起征点、将保险代理人的社保制度安排提上日程、多维度提高代理人素质等。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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