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私募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综合来看,私募资管业务新规有7方面重点内容: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5项基本原则。二是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了4项基本原则: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风险控制薄弱。私募资管业务新规的有关内容多数延续了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新规将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