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最新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8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在会上介绍,鉴于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也因现行《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启动《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先后出台了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的《解释(一)》,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二)》,解决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
贺小荣说,2018年5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四)》。该《解释》共21个条文,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首先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作了规定,但仍较为概括。《解释》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比如第5条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其次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涉及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实务中,由于险种多样,情况复杂,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解释》第4条第1款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比如第10条对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重复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作出明确指引。
第四是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比如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标准问题。
贺小荣表示,《解释(四)》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