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保险>>

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因五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70万元

2018-08-10 14:21:5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8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0日公布了天津银监局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监罚决字〔2018〕36号、37号)。

决定书显示,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该分行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隐藏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此,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作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