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公布了浙江保监局关于对恒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28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据悉,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等3人为某人寿杭州钱江支公司的保险从业人员,并由该公司办理了执业登记。2017年8-9月,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在未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并且未告知该公司的情况下,与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随后,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在未给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为其开设了外勤工号,委托其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发放佣金。2017年8-12月,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向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分别支付佣金61729.39元、1791.5元、7190.66元,共计支付佣金70711.55元。
浙江保监局指出,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浙江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对恒邦销售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