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 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09-04 09:09:09 信网

信网9月3日讯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即墨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为劳动者以案释法详细讲述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如何运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李某自2010年12月份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于2017年4月份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与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300元,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 300元。某汽车配件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即墨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配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自2010年12月份起便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李某为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邹媛媛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