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七)》,明确将继续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对于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对于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重申严格禁止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个别承销机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的情况,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在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中已对相关监管要求予以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费率报价以及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和监管规则。对于行业中存在的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证监会高度关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亦请公众和媒体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监督。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公平诚信、尽职履责地开展业务:
第一,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对于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继续加强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信息受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定期专报、行业公示、一对一告知、现场约谈、自律检查等形式,警示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研究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指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证监会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承销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对其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此外,今年7月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及人员,证监会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