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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等多项违规 人民人寿四川两公司被罚

2018-09-20 23:30:1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9月19日讯 近日,四川保监局发布“川保监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川分)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2016年7月至9月,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马成可在向投保人向某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已交保费145万元。2016年至2017年,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肖军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3.7万元。

文件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四川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胡长云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马成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肖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销售总监饶志明警告并罚款20万元。

此外,人民人寿川分及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回访。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人民人寿川分对有关大连养老项目保单的回访未首先采用电话方式,而是直接采用面访,且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也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对向某等人3份保单的面访。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经理田勇、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云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李云霞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田勇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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