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 拟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纳入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 张素)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釆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釆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三审稿同时增加缺席审判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同时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提出,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