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 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草案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提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
草案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予以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傅政华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最高赔五倍
此外,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在昨天提请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
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申长雨说。根据草案,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说:“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