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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怀化两名销售人员违法 给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18-12-27 09:14:5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银保监罚决字〔2018〕4号、5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怀化市洪江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黄艺梅、平安产险怀化市溆浦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蒋婷两人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被湖南银保监局给予警告。

湘银保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平安产险怀化市洪江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黄艺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平安产险怀化市洪江支公司2018年8月6日承保湘N3F2**车辆商业车险,商业险保单号1200710390048784****,收取保费5141.41元。黄艺梅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客户返利856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黄艺梅给予警告。

湘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平安产险怀化市溆浦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蒋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平安产险怀化市溆浦支公司2018年8月6日承保湘NF00**车辆商业车险及驾乘人员意外险,商业车险保单号1200702390048769****、驾乘人员意外险保单号为120070230048770****,保费合计3687元。溆浦支公司业务员蒋婷实际收取客户3077元,差额部分610元作为客户返利由蒋婷个人缴纳。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蒋婷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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