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5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市民杜某某曾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处投保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次年5月份,杜某某因一次意外事故身亡,其家属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骑车摔倒后死亡
2016年9月11日,杜某某为其本人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017年5月29日傍晚,杜某某骑电动车摔倒,头部受伤。2017年5月30日6时20分莱西市中医医院接120出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杜某某心跳呼吸已经停止。
当日,该医院根据杜某某家属的陈述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而在杜某某家属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时,却被其拒绝,因此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杜某某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杜某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强死亡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写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但该医学证明书仅为医院根据死者家属的陈述而作出的死后推断,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对杜强的死因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中,杜某某摔倒致头部受伤,摔倒后脑部撞击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和关键的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应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综上所述,市南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支付给杜某某家属5万元保险金。
平安养老保险提起上诉被驳回
据信网了解,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保险人摔倒致头部受伤证据不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急救人员系根据家属陈述内容作出死亡原因推断,无直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因摔倒致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一审法院仅凭村民的当庭证言,认定被保险人摔倒致头部受伤,证据不足。并且,无法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
杜某某家属则辩称,一审中自己已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系因意外摔倒头部而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被保险人死于疾病的确实证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