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14日讯 市民程某某曾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人寿青岛公司)处投保。后被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诊断为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被对方以该病属于原位癌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某某最终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患病后索赔遭拒
2010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处投保主险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12万元,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长险智盈重疾,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间终身;附加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保险金额3万元;无忧医疗B,保险金额1万元;健享人生B,投保1份含可选;住院日额07投保10份。次日,程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人处签字。
2015年1月14日,程某某被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诊断为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并住院治疗29天。同年5月18日,程某某向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对方认为其所患为原位癌,并非恶性肿瘤,随后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按《健享人生B条款》赔付程某某住院费用保险金989.92元,按《住院日额07条款》赔付住院日额保险金4400元。
程某某对上述理赔金额表示不认可,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所患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
而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在庭审时认为,原位癌等六种以外的恶性肿瘤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该条款并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程某某所患右乳管内乳头状癌属于原位癌,未发生浸润,合同中已经写明,这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并且,公司就相关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程某某在投保提示书中明确写明“本人已阅读对所投保险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处进行签字,所以程某某无权要求赔付。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平安人寿青岛公司具体负责此案件的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因为原位癌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是在法院判决后,已经支付给程某某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程某某与平安人寿青岛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做了详细阐述,但没有对原位癌的定义、类别、范围等作任何表述。
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申请就程某某所患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是否属于原位癌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所鉴定范围,鉴定委托被退回。保险公司有理学教材及乳腺肿瘤WHO分类2012年第四版复印件证明程某某所患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属于原位癌,无法足够充分证明其待证事项,亦无法确定平安人寿青岛公司在程某某投保时,就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属于原位癌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平安人寿青岛公司反驳主张缺乏证据及事实依据,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某某保险金8万元。
信网获悉,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因不服判决曾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