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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宝瑞保险销售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报告等违法被罚

2019-01-31 15:03:4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30日讯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川银保监罚字(2019)16号”行政处罚书,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股权变更事项、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六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65万元。该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16号

当事人一: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2306

当事人二:刘勇贵

身份证号:51102719760820****

当事人三:吴道光

身份证号:51390219871222****

当事人四:李琴

身份证号:511027198106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销售”)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8月9日,我局对宝瑞销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5-2018年,宝瑞销售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宝瑞销售于2015年6月股东会决议聘任刘勇贵为公司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截至检查日,刘勇贵未取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刘勇贵、李琴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股东会决议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二)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对李琴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未按规定报告股权变更事项

宝瑞销售于2017年7月发生股权表更,股权变更后至检查日,公司未向我局报告。刘勇贵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兼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股权变更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信息查询截屏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

2016年至检查日,宝瑞销售存在部分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的违法违规行为,刘勇贵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兼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截屏、公司任命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宝瑞销售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刘勇贵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兼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情况报告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应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陆万元(¥60,000.00)。

五、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截至检查日,宝瑞销售存在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花名册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瑞销售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六、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017年,宝瑞销售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期间,宝瑞销售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1份。刘勇贵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兼实际负责人、吴道光时系宝瑞销售股东,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三)对吴道光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宝瑞销售警告并罚款陆拾伍万元(¥650,000.00);

对刘勇贵警告并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对李琴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对吴道光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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