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存在虚增部分投保人的损失比例和损失面积的违规行为,被宜宾银保监分局罚款15万元。此外,谢先良、任中华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2016年9月,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在2016-2017年分水镇水稻、玉米、蔬菜种植险理赔中,存在虚增部分投保人的损失比例和损失面积的行为,涉及理赔金额37887.45元。时任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农险工作人员谢先良负责分水镇农业保险的理赔代查勘及初核工作,直接造成投保清册虚假的事实,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农险部经理任中华负责农业保险理赔的审核工作,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宜宾银保监分局要求中国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谢先良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三、对任中华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环城路水洞子
当事人二:谢先良
身份证号:51052419741029****
当事人三:任中华
身份证号:510524196501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谢先良及任中华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9月, 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在2016-2017年分水镇水稻、玉米、蔬菜种植险理赔中,存在虚增部分投保人的损失比例和损失面积的行为,涉及理赔金额37887.45元。时任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农险工作人员谢先良负责分水镇农业保险的理赔代查勘及初核工作,直接造成投保清册虚假的事实,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农险部经理任中华负责农业保险理赔的审核工作,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理赔档案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立即整改,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财险叙永支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谢先良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三、对任中华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