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12日讯 2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衡信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衡信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成都衡信业在向宜宾银保监分局报送《成都衡信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拟任陈敏为宜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请示》过程中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行为。时任成都衡信业宜宾分公司内勤梁友,伪造了陈敏部分工作经历及陈敏在多份材料中的签名,应负直接责任。时任成都衡信业宜宾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拟任负责人)陈敏在高管谈话时伪造了自己部分工作经历,应负直接责任。时任成都衡信业业管部综合岗谢莎作为文件经办人,没有尽到确保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应负直接责任。时任成都衡信业执行董事曾太军,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文件签发人,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宜宾银保监分局责令成都衡信业立即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对梁友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陈敏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谢莎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曾太军警告并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