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显示,胡建新在代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保险业务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经查,胡建新在代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保险业务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给予投保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3.06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姓名:胡建新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经查,在你代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保险业务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给予投保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306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转账记录截屏及投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9 0036 2010)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