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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三名代理人湖北违法遭罚 欺骗投保人

2019-02-27 16:56:4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27号、28号)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代理人刘刚、黄翠兰、艾文燕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代理人刘刚欺骗投保人。诱导P09000001499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代理人黄翠兰欺骗投保人。向P09000001191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险产品收益。

代理人艾文燕欺骗投保人。一是向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单现金价值;二是诱导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代理人刘刚警告并罚款一千元,对代理人黄翠兰、艾文燕警告并罚款二千元。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

当事人:刘刚

身份证号:42108119860501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人

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杉木桥村2组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代理人刘刚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代理人刘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诱导P09000001499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刘刚警告并罚款一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2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

当事人:黄翠兰

身份证号:42012419700828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人

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南占湾街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代理人黄翠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代理人黄翠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向P09000001191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险产品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录音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黄翠兰警告并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2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

当事人:艾文燕

身份证号:42011519881127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人

住址: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幸福村易艾家九队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代理人艾文燕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代理人艾文燕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一是向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夸大解释保单现金价值;二是诱导P09000001685XXXX号保单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录音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艾文燕警告并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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