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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长春两宗违法遭罚 发布误导性宣传广告

2019-04-12 16:02:3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存在虚列外勤人员绩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吉林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1万元。

经查,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2017年,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6年11月,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春燕、于丽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虚列外勤人员绩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502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

经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6年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春燕、于丽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长春市分公司薪资发佣金发放记账凭证、批量交易结果(银行)、人民人寿长春市分公司银险部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长春银险部关于虚列绩效维护渠道的情况说明、相关截屏等证据证明。

虚列外勤人员绩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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