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30日讯(记者 程宇楠) 近日,山东省银保监局因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开出5张“罚单”,涉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威海中支”、“太平洋产险潍坊中支”)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济宁中支”、“中华财险淄博中支”、“中华财险威海中支”),共计罚款129万。
具体来看,5家保险机构皆因存在农险档案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缺失、雷同或客户联系方式缺失或无效等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被罚。其中太平洋产险威海中支、太平洋产险潍坊中支、中华财险济宁中支、中华财险威海中支机构和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22万,中华财险淄博中支机构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41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指出,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身份的真实性,对于保险合同的承运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重大影响。
李青武教授告诉记者,被保险人身份的真实与确定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一栏是空白的,将对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利益产生很大困扰。在实务当中,财产损失型保单对被保险人有明确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坏,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承保范围内,即使有该损失,保险公司也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一栏具体明确非常重要,虽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另外,在实务当中也可能存在保险诈骗情形,即投保人可能为了避价,只将全部所需投保的农作物中部分面积进行投保,当事故发生时再把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姓名或名称进行补充,这样就有可能使得投保人截留保费,或者侵占保费。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打击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相互勾结的违规做法,保护了农户利益,防止财政资金被侵占,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李青武教授指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是对农业保险中保险人一栏空白这种做法,难以构成保险诈骗罪,除非虚构保险标的及农作物。但尽管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那么也有可能为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或贪污罪提供土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则指出,此类违规并非个案,在农险市场中具有普遍性,折射出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朱俊生表示,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户规模普遍很小,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农户成本非常高,当前的农险产品在现实中难以做到承保到户,理赔到户。对于下一步农险市场的改善,他建议由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取代目前的产品形态,有利于减少违规。另外,他提出,在农险市场的监管中,不能只采取处罚和堵孔,更多的还需要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