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二、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提供虚假资料。
数据显示,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为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宁夏银保监局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对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2万元。
对时任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负责人陈永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览山支公司负责人李珑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谢湘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梁明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