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中资北方分公司年内4曝违规 未全部保存投顾服务记录

2019-11-01 15:19: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号)显示,经查,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郑州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和证书编号;未全部保存投资顾问服务留痕记录。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河南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资北方旗下的分公司年内就有过多次违规记录。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15号)显示,今年以来,陕西监管局在调查涉及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的多起举报事项时,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以全员在北京公司总部内部培训为由,拒不配合陕西监管局现场取证和调查,严重阻碍陕西监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陕西监管局就曾责令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改正。

8月23日,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再吃行政监管,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020号)显示,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2宗违规行为:一是未完整留存客户营销档案;二是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新增营业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丰国际广场A座1506室、1507室,至2019年4月11日终止上述营业场所,均未依法履行报备程序。该公司再度遭责令改正。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18日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和证书编号;未全部保存投资顾问服务留痕记录。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