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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业基金四家子公司被责令改正 私募业务涉多项违规

2019-11-06 14:42:31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6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对嘉兴市信诚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信诚业达”)、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信业瑞佑”)、嘉兴信业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信业盛创”)以及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惠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述四家公司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一、嘉兴信诚业达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相关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在未托管的情形下,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嘉兴信业瑞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1.部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在未收到项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嘉兴信业盛创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相关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滚动发行、期限错配、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进行分离定价等情形。

3.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嘉兴惠博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1.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相关资金被用于支付其他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2.部分基金未如实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3.部分基金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

4.部分基金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5.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滚动发行、期限错配、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进行分离定价等情形。

6.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李根、张伟、任文波、马博分别作为上述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上述四家公司均由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业基金”)100%控股,是信业基金全资子公司。信业基金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是秉承价值投资理念,以自有资金和受托资产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关服务及咨询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

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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