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外管罚〔2019〕2号)显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八条规定: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国家(地区)、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二)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业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基础信息,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与申报主体核实后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