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汇罚〔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结汇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62.34元,并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