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9号、50号)显示,江苏乐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乐泰公估向江苏监管局备案的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161号。2017年下半年起,乐泰公估实际经营场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检查组进场日,乐泰公估未向江苏监管局进行过地址变更备案。
赵明东作为乐泰公估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具有对变更营业场所报告的决策权力,对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乐泰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赵明东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乐泰公估的大股东为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55%。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公估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乐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
主要负责人:解正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乐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乐泰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乐泰公估向我局备案的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161号。2017年下半年起,乐泰公估实际经营场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检查组进场日,乐泰公估未向我局进行过地址变更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乐泰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9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明东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28号
身份证号:320123197702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乐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月,乐泰公估向我局备案的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161号。2017年下半年起,乐泰公估实际经营场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酒店1207室。截至检查进场日,乐泰公估未向我局进行过地址变更备案。赵明东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具有对变更营业场所报告的决策权力,对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赵明东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