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300419.SZ)存在以下问题:
1.浩丰科技2018年按总额法确认与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买卖交易收入6377.59万元,确认毛利372.39万元,未依据不承担交易主要责任等业务实质情况采用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2.浩丰科技将酒店及家庭传媒服务业务合同金额进行拆分并分别按不同原则确认收入,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据,未根据持续提供服务和保证等业务实质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直线法分月确认收入。
3.浩丰科技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存在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认定不够准确、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与以前年度确定值差异较大且调整依据不充分、年报中对商誉所在资产组及预测期增长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信息披露不够详细等问题。
4.其他问题,包括余额为3332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列报不恰当;个别设备销售业务存在跨期确认收入673万元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记录未包括董事发言要点等。
以上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浩丰科技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2018年按总额法确认与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买卖交易收入6,377.59万元,确认毛利372.39万元,未依据不承担交易主要责任等业务实质情况采用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2.你公司将酒店及家庭传媒服务业务合同金额进行拆分并分别按不同原则确认收入,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据,未根据持续提供服务和保证等业务实质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直线法分月确认收入。
3.你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存在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认定不够准确、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与以前年度确定值差异较大且调整依据不充分、年报中对商誉所在资产组及预测期增长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信息披露不够详细等问题。
4.其他问题,包括余额为33,32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列报不恰当;个别设备销售业务存在跨期确认收入673万元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记录未包括董事发言要点等。
以上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