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 宁波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爱建证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在销售“爱迪新能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提供的部分合同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三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向投资者承诺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爱建证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不适当,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爱建证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销售“爱迪新能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提供的部分合同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三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向投资者承诺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不适当,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梳理完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17日